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337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东阿县缘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刘集镇后韩村村委会南100米路西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苏道宁。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阿县缘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