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45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季季,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蒋季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因与被告蒋季季已经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故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