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12号中南世纪城34幢2101-2102室、2111-2114室。
法定代表人:顾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恒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新店镇汤园居委会人民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戴一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恒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鼎鑫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鑫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鼎鑫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