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宏升厨具电器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盈合万货城2排57、59号。
经营者:牛国宏。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新宏升厨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