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87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耀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号楼1单元17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芒。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耀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耀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