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喜才,男,1966年8月23日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人田喜才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八千元。
被告人田喜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祝才,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人朱祝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0月17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以亭检刑一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喜才、朱祝才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何露露审 判 员 方飞权人民陪审员 蔡荣莉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正露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