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311号原告:深圳市华普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春湖工业区第**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屈海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安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工业西路圳宝工业区**401。
法定代表人:李启龙。
被告:深圳市天海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工业西路**圳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高。
被告:深圳市绿油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建达路桦润馨居****506法定代表人:靳海丽。
原告深圳市华普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安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油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27××××.8,专利名称:管道探测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普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普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