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初143号 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文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素仟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川河街**(后半间)。
负责人:叶维虎,该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素仟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康凌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