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
住所地:冀州市兴华大街,注册号:131181600068704。
法定代表人:姚红霞。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告冀州市兴华大街标致裤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2023725号“双弧线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承担销毁费用;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