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10-1-1105。
法定代表人:魏岩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柏,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大阜村诚信小卖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大尚屯镇大阜村。
经营者:蔡胜伟。
上诉人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美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城县大阜村诚信小卖部(以下简称诚信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欧美尚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因与被上诉人诚信小卖部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美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5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