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亭区博才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西路沿街门市房(位于山亭区府前路山亭区实验中学校门斜对面)。
经营者:陆果果,女,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亭区博才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