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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老北塘家食品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13493号
案件名称天津开发区老北塘家食品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老北塘家食品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海鲜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3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开发区老北塘家食品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31-A号厂房五层C角。

法定代表人:吴尚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萍,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海鲜产业协会。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中心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周绍来,该协会会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开发区老北塘家食品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塘海鲜产业协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4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开发区老北塘家食品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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