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22号1幢1楼30号。
法定代表人:吕志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JeanAnthoin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姗,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锦衣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