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被告:湖北斯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白云路金江宝邸8栋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轶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斯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3月23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斯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