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2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省好多企业管理宣荣加盟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UMBPA70,住所地靖江市孤山镇孤山中路65号。
经营者:王亚茹,女,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浙川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省好多企业管理宣荣加盟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