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821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佳富文具劳保包装材料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佳富文具劳保包装材料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H。
法定代表人:陈佳涛。
被告: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2011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3。
法定代表人:沙建龙。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佳富文具劳保包装材料行、苏州市博得立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02××××.0)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