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60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先锋手机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00。
经营者:杨某1。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先锋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