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罗燕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02民初18376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罗燕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罗燕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8376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燕珊,女,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阳县塔头镇龙光村委龙角池石桥头下北畔16号,身份证号码:445××××××××××××186。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燕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燕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