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93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刘涛,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刘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并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书面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