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39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好旺超市仰光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88号。
经营者:韦帮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燕,该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二春,该店职员。
第三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良选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三期T6005-6007号。
经营者:陈利菊,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友,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好旺超市仰光店、第三人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良选针织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以其与合肥市好旺超市仰光店、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良选针织品商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