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20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启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利嘉城**综合层地下**AD1-160商场div> 法定代表人:吴静。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启远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