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307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吴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