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2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锶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沙冲中40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黎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咔斯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陆东工业区盈利综合楼A座6楼01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锶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咔斯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的带有橡胶弹性排扣的保健瘦身衣,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锶捷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锶捷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锶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