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013号原告:陈富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1卡。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南半岛华庭品峰3幢之一1303。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官海,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富旺与被告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富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富旺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富旺负担(该款原告陈富旺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