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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富旺与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刘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013号
案件名称陈富旺与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刘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富旺;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刘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013号原告:陈富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霞,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嘉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1卡。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刘某1,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南半岛华庭品峰3幢之一1303。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官海,广东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富旺与被告中山市嘉海灯饰有限公司、刘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富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富旺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富旺负担(该款原告陈富旺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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