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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匠意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匠意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泉州市匠意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23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匠意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匠意空间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潇 书 记 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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