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35号原告:刘峰,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华琪长禾家具销售部,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龙岭工业园西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82MA39XXXXXX。
经营者:刘欣。
原告刘峰与被告南康区华琪长禾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峰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刘峰负担,退回原告刘峰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