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七情谷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浦园社16号102室。
经营者:陈桂涓,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七情谷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