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猪仔湾2号第1栋(巨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54421。
法定代表人:王贵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解连瑞,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贵州新蒲新区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569227605X。
法定代表人:张庆华。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5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