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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号
案件名称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豆土塆组。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消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南京消防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而江宁区人民法院有专门知识产权庭,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重庆凯捷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的相关内容,自2017年1月4日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重庆凯捷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南京消防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并提交了向南京消防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以及南京消防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南京消防公司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有知识产权庭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童海超、潘才敏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4日 涉案专利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ZL20152038xxxx.2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销售;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 法律问题 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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