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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6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11666号
案件名称11666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与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1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新乘花苑。

经营者:范世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好又多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67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计434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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