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82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诚贵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城北区置业路23号嘉惠楼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4YU0084G。
经营者:詹炳贵。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诚贵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