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77号原告:刘权行,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社区沙头坊74号201。
法定代表人:黄孟。
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昊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83935.3、名称:充电支架(IPS-Z07Applewatch+Iphone+Ipad)]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权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权行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