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84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赠秀,系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乐尊电子科技行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白云前东二街66号A7栋3楼。
法定代表人:郑伟濠。
被告:深圳市多多时代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三联路尚城雅园B栋1单元801。
法定代表人:陈阳记。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乐尊电子科技行限公司、深圳市多多时代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555769.X、名称:蓝牙音箱(手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