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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82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82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润东晟工业园8栋5层6层。

法定代表人:尹小红。

被告: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园16栋01306。

法定代表人:江雪连。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普耐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华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599658.9、名称:智能故事机(FIA)]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光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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