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411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rocs,Inc.),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奇街1209号。
法定代表人:SaraHoverstock,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璇,男,汉族,1987.1.15出生,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及美国地域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