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68号原告:林振丰,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黛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工业园601,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3P0XH。
法定代表人:罗聪。
被告:罗聪,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原告林振丰诉被告深圳市美黛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罗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4××××.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林振丰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丰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振丰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骆 丽 莉人民陪审员 周 艳 玲人民陪审员 钟 定 宏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