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3执恢1号赵双喜: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双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徐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赵双喜罚金96600元。
本院曾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本院核实,赵双喜已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96600元。
据此,本院(2014)徐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中赵双喜涉财产部分即罚金966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