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383号 原告:山东乾养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玫瑰镇夏沟社区11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3071218434。
法定代表人:崔文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永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4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N32D8W。
法定代表人:张亮亮。
被告:西安康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宽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337512407。
法定代表人:谢建民。
原告山东乾养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永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康缘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山东乾养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山东乾养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收到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
然原告山东乾养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递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