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2019)粤1302民初2225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谭友婷拟稿时间2020-3-16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222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834,住河南省民权县******委,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东县黄埠创汇电子商务服务部,住所地惠东县************。
经营者邹锦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惠东县黄埠创汇电子商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2020)粤1302民初2225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2020年3月11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