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33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学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