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66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巧云,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永和镇九九鸭脖小吃店,住所地浏,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人民路**v>经营者:黄翠平,女,1960年8月18日出生,住浏阳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永和镇九九鸭脖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