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59号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泳辉大厦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J。
法定代表人:杜喆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泉新村****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0。
法定代表人:李粉娟。
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2020年3月5日,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友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