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84号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4。
法定代表人: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品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C1J。
法定代表人:林敏捷。
被告:温州强威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前宕村国道路**会信用代码:×××80B。
法定代表人:吴明。
被告:深圳市通达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隔圳东路**信利丰工业园****信用代码:×××699。
法定代表人:郑晓。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瑞安市。
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品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强威工艺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达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25××××.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非兔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