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20号原告:杨海宁,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源为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自立大道**创富源工业区厂房3第**、第二层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
法定代表人:叶树立,总经理。
被告:叶树立,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告杨海宁与被告深圳市源为康科技有限公司、叶树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杨海宁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宁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海宁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杨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