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有点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村第一工业区大坡河****>法定代表人:黄海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点美化妆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