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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利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76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利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利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76号 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科利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都会100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PWM17。

法定代表人:朱丽芳。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利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3日,原告刘向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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