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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关昌鑫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87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关昌鑫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关昌鑫生活量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安县城关昌鑫生活量贩。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安县310国道南运管所对面。

经营者:杨银龙,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安县城关昌鑫生活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知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新安县城关昌鑫生活量贩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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