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胡状乡万客来超市,经营场所濮阳县胡状乡胡状集。
经营者:刘盼竹,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县胡状乡万客来超市(以下简称万客来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客来超市以已经与宏联公司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宏联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万客来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濮阳县胡状乡万客来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濮阳县胡状乡万客来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