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知民初53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燕,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将名称变更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