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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蓓俪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6949号
案件名称贵州蓓俪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蓓俪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6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国道旁土名“沙片”。

法定代表人:赵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斌,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蓓俪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康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美康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名称中使用“蓓俪芙”侵害了蓓俪芙公司的第22836364号“蓓俪芙”注册商标使用权,但未对美康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调解,但美康公司无调解意愿,无法达成调解。

鉴于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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